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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保障合法民事权利贯穿执纪执法始终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发布时间:2020-06-17    点击量:

随着民法典的通过,依法保护民事权利将进入全新的“民法典时代”,作为“公民的权利宣言书”“社会生活百科全书”,民法典与人们日常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息息相关,与纪检监察机关执纪执法工作也有紧密联系。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实现执纪执法的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必须将保障合法民事权利贯穿执纪执法始终。

一要契合权利本位理念,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作为私法、权利法,民法典主张的是权利本位,即在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中,公民权利是决定性的、根本的;在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之间,权利是决定性的,起主导作用的。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通过基本原则、具体规则契合了相关理念,如在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等各项调查措施的运用上,必须严格控制范围,不得超权限、超数额、超时限,防止损害第三人隐私权、财产权等各项权利;在对涉案款物处置上,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3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对监督、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保密。此外,在纪检监察工作实践中,如谈话、讯问、询问时,必须充分保障对象的人身健康安全、名誉权、隐私权等;而在开展警示教育活动以及对案件的后续报道中,也要注意对违纪违法人员、涉案人员及其他人员进行有效区分,切实保障相关人员的合法民事权利。

二要强化纪法贯通意识,推动精准执纪执法。执纪执法贯通是一项系统工程,只有以纪法思维把准实体和程序,才能做到科学精准有效追责问责。深入学习、掌握运用好民法典相关知识,对推动精准执纪执法、惩治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大有裨益。比如开展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专项整治,坚决遏制农村建房乱象,需要充分理解掌握物权法中关于不动产物权等相关法律,才能依法进行精准有效区分。而对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等渎职犯罪的打击,需要有必备的合同法知识;对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的违规行为认定,则需要援引正常民间借贷利率等民法知识进行支撑。不仅如此,在区分挪用型、贪污型违纪违法,认定贪污、受贿犯罪的既遂、未遂方面,需要把握准财产所有权是否实际发生转移等关键;在对利用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的违纪违法中对特定关系人范围的认定,在借用钱款、住房、车辆型违纪违法中对“借用”“占有”的区别等等,都需要我们掌握运用好民法典相关知识,做好定性量纪,实现精准执纪执法。

三要监督推动良法善治,助力优化营商环境。作为政治机关和反腐败机构,纪检监察机关不仅要严惩破坏营商环境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督促改进工作作风、解决损害营商环境突出问题。同时在办理涉企案件的工作中,也要掌握并运用好民法典知识,监督推动良法善治,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提供纪法保障。比如对民营企业及其经营者的一般违法行为,应当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产与合法财产,严格区分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注意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在对不动产、特殊动产进行查封时,要核实是否存在共有情形,是否存在抵押权登记、预告登记或者异议登记情形,防止侵害第三人合法财产权利。在对涉案企业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时,除依法需责令关闭企业的情形外,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从而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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